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育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胡佩純
王琮傑 王鈺珺 王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3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67,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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