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