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8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璧麟 即 許彩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9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4/28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97/4/28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12/27,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帳查詢單。證四: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