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案件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另有卷附之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