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審理中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具保候傳,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執行中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於通知具保人後,其亦未能攜同受刑人到場,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