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港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欽 相對人和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判決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六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交通銀行台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票號:CD013751號)、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票號:CC001880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交通銀行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判決,為擔保假執行之實施,曾於93年9月17日提供如主文前段所示之提存物在案(93年度存字第2622號),茲因上開提存之定存單業已到期,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交通銀行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經本院調閱93年度存字第2622號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孟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