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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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香港商俏江南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小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16688 號其他文書(103.07.28)【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8821 號裁定(103.08.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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