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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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73號原告 黃賜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5,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上訴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0萬元,系爭房地之價額較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9萬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一:
┌──────────────────────────┐│土地│├───────────────┬─┬────┬───┤│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桃園市○○○區○○○段│138│建│5374.25│10萬分││││││││之338│├───┴────┴───┴──┴─┴────┴───┤│建物│├───┬──────┬──────┬────┬───┤││││建物面積│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平方公尺│範圍│├───┼──────┼──────┼────┼───┤│1600│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桃園區│92.85│全部│││文中路47巷31│中正段138號│││││號2樓││││└───┴──────┴──────┴────┴───┘附表二:
㈠土地部分:
71,36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6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5374.25【面積】×338/100000【應有部分】=129萬6,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房屋部分:
(106年度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5萬8,
200元+1萬0,900元+2萬7,200元+2,700元+8,400元+57萬3,600元+7萬8,100元+1萬8,700元+2萬1,200=89萬9,000元。
㈡系爭房地價額:129萬6,252元+89萬9,000元=219萬5,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