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賜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1,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61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世聰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