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廖允
廖朝宗
廖春燕 廖明輝 廖淑娟 廖麗君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羿慧 被告 陳學稚
送達代收人 陳浩華 律師住○○市○區○○○街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學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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