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劉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4日起至108年12月4日止(證一),利率依年利率5.6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4.6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二),依前揭契約第9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
107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迄今仍有44,7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臺幣利率表乙份。三、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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