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呂川治 相對人 韓鸞英
陳文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韓鸞英、陳文亭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判決確定,並命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相對人韓鸞英、陳文亭各負擔4分之1。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989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600元,共計20,589元;是相對人韓鸞英等二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47元(計算式:20589×1/4=514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