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政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政弘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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