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家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家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3年11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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