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