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О八號
自訴人甲○○男五自訴代理人 胡家駿 律師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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