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告 林其馨

被告 高欣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林傳哲

法官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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