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6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盛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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