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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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債權人 沈清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台幣433,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未載附表)。
三、債務人久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