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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