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
95年度交簡字第1424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