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被告 李美婉
孫麟澧 原名甲丁○○乙○○右列被告李美婉、孫麟澧、丁○○、乙○○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黃光進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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