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林晶瑩 即 林益成 之繼承人原告 林晶儀 即林益成之繼承人原告 林怡君 即林益成之繼承人原告 林千惠 即林益成之繼承人原告 賴秀娥 即林益成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寶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黃寶萱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45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即原告等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等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