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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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均累犯,各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曾於民國83間因違
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
刑3年4月確定,甫於93年11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為累
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