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四六四號
原告興世亞混凝土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包爾法定代理人 林志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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