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茂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中市通訊產業工會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七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社團法人之清算程序,亦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及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中市通訊產業工會清算人,於民國102年7月9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103年1月8日前清算完結,惟因清算事務尚未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1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7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