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32號原告 呂傳結 被告 鄭雅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以111年6月10日陳報狀載明補正裁判費匯款單,惟該陳報狀未附匯款單據,且經本院查詢亦無收款資料,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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