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告 陳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00等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