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59號聲請人 賴至浩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場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5
6條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
109年度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收受上開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上開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提出其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證明;嗣經本院於同年8月25日函命聲請人提出其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證明,該函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然聲請人迄未置理。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3日內,提出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