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 陳滿足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被告 李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