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勵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查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補繳上開聲請費﹔㈡相對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㈢相對人遷移不明之證
明(招領逾期尚非屬遷移不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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