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勵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查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補繳上開聲請費﹔㈡相對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㈢相對人遷移不明之證
明(招領逾期尚非屬遷移不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