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忠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內關於「民國104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5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之記載,行為時間之年份應為「民國105年」,惟卻誤載為「民國104年」,故應將原判決錯誤之時間記載,更正為「民國105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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