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481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丁○○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1,028,59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