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楊泉源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傳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按附表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4萬
元之支票27紙(發票日、票號、提示日、付款銀行詳如附表
),上開支票經其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
遭退票,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如附表所示付款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
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第144
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4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1,286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時間:民國
付款人:寶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帳號│票號│
├──┼────┼────┼────┼──┼─────┤
│1│25,000│94.10.10│94.10.12│3977│BB0000000│
│││││-7││
├──┼────┼────┼────┼──┼─────┤
│2│25,000│94.11.10│96.05.28│同上│BB0000000│
├──┼────┼────┼────┼──┼─────┤
│3│25,000│94.12.10│96.05.28│同上│BB0000000│
├──┼────┼────┼────┼──┼─────┤
│4│30,000│95.01.10│96.05.28│同上│BB0000000│
├──┼────┼────┼────┼──┼─────┤
│5│30,000│95.02.10│96.05.28│同上│BB0000000│
├──┼────┼────┼────┼──┼─────┤
│6│30,000│95.03.10│96.05.28│同上│BB0000000│
├──┼────┼────┼────┼──┼─────┤
│7│30,000│95.04.10│96.05.28│同上│BB0000000│
├──┼────┼────┼────┼──┼─────┤
│8│30,000│95.05.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9│30,000│95.06.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0│30,000│95.07.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1│30,000│95.08.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2│30,000│95.09.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3│30,000│95.10.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4│30,000│95.11.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5│30,000│95.12.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6│58,750│96.01.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7│58,750│96.02.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8│58,750│96.03.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19│58,750│96.04.10│96.04.24│同上│BB0000000│
├──┼────┼────┼────┼──┼─────┤
│20│58,750│96.05.10│96.05.10│同上│BB0000000│
├──┼────┼────┼────┼──┼─────┤
│21│58,750│96.06.10│96.06.11│同上│BB0000000│
├──┼────┼────┼────┼──┼─────┤
│22│58,750│96.07.10│96.07.10│同上│BB0000000│
├──┼────┼────┼────┼──┼─────┤
│23│58,750│96.08.10│96.08.10│同上│BB0000000│
├──┼────┼────┼────┼──┼─────┤
│24│58,750│96.09.10│96.09.10│同上│BB0000000│
├──┼────┼────┼────┼──┼─────┤
│25│58,750│96.10.10│96.10.11│同上│BB0000000│
├──┼────┼────┼────┼──┼─────┤
│26│58,750│96.11.10│96.11.12│同上│BB0000000│
├──┼────┼────┼────┼──┼─────┤
│27│58,750│96.12.10│96.12.10│同上│B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