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八四五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二罪,經臺灣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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