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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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宏亮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文首應補充被告之前科為「甲○○前因醉態駕車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3月7日以93年度交簡字第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3年4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文末之「1.88毫克」,應更正為「0.88毫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