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文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蘇文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及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以
100年度聲字第592號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1年3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裁定、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各2份、判決書3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1年
3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年7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2日│99年8月22日│99年9月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698號│99年度訴字第698號│99年度訴字第765號││├───┼─────────────┼─────────────┼─────────────┤││日期│99年11月24日│99年11月24日│99年12月1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698號│99年度訴字第698號│99年度訴字第765號││├───┼─────────────┼─────────────┼─────────────┤││日期│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13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693號│693號│693號│││②編號1至6號曾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曾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結夥三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9月7日│99年8月25日│99年8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99年度偵字第418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765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57號││├───┼─────────────┼─────────────┼─────────────┤││日期│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30日│100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765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57號││├───┼─────────────┼─────────────┼─────────────┤││日期│99年12月13日│100年1月20日│100年5月5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693號│693號│693號│││②編號1至6號曾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曾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以下空白)│├───────┼─────────────┼─────────────┼─────────────┤│犯罪日期│99年12月8日│99年12月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25號│100年度訴字第625號│││├───┼─────────────┼─────────────┼─────────────┤││日期│100年7月27日│100年7月2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25號│100年度訴字第625號│││├───┼─────────────┼─────────────┼─────────────┤││日期│100年7月27日(聲請書誤載│100年7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8月19日)│為100年8月19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92號│92號││││②編號7至8號曾定應執行有│②編號7至8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期徒刑1年3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