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6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64420│股票│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