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㈠求為判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 陳述 略稱:因被告2人所為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97年度偵字第28680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行為,請求判決被告2人應賠償原告2人:⒈醫療費用及車費。⒉受傷期間之工作損失。⒊精神上損失。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刑事部份(98年度訴字第287號),已於民國9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2人於同年6月1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為憑,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