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7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債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37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慶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券│6│1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