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惠雯┌───────────────────────────────────────────────────────┐│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何秀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98年5月5日│100,000元│QG0000000│││││岡分行│││││├──┼─────────┼─────────┼───────────┼────────┼────────┼──┤│002│何秀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98年5月5日│100,000元│QG0000000│││││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