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聰鎮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所為之羈押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有關被告陳聰鎮「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羈押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有關被告陳聰鎮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00年0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陳鈴香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貞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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