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壬○○被告庚○○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上一人之輔佐人 簡邑如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己○○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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