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許欽盟 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薪俸單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清算程序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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