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王雲輝
被   告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義雄
訴訟代理人  沈鈺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
21日上午11時5分在埔里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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