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0491號),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因誤寫
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下:
一、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
「甲○」;第二項關於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
二、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七行關於「另被告甲○二次竊盜
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另被告乙○○二次竊盜罪」;第十
三行關於「至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至被告
乙○○...」;第十五行關於「一次詐欺之犯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一次詐欺(附表二編號22)之犯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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