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26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現應受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