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伍佰叁拾陸萬伍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正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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