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劉素珠 上訴人與 陳錦旺 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4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4,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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