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美燕 即明泰行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6,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